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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永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4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285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1,625,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85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0,5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仍應暫先繳交第二審裁判費10,285元【計算式:30,856-20,571=10,285】,茲依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10,28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