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2號
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被 告 洪振嘉
林紘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不變期間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 年4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後之裁判費),此裁定已於同年4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