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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2號
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被      告  洪振嘉 

            林紘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不變期間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 年4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後之裁判費),此裁定已於同年4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