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2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晨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廖國仲、吳佳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解散前之最近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其如有呈報清算人,並提出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其無呈報清算人,惟依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已選任清算人者,並提出該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如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