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9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卞紹綸(原名:卞紹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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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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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