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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55號
債 權 人 張珮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陳秋白得為債務人之依據。(契約當事人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僅為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