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1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郭艾琪
債 務 人 江洪麗賞
江金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佰零參萬伍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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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4月15日止 | | |
| | | | 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25日止,按年息0.3548%計算;另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096%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