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財發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7月3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張財發已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