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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0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承安、宋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宋杰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