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7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鍾佳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鍾佳衞前於民國111年09月08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76,254元,及自民國112年08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09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