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44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債 務 人 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蘇智聖
李明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