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1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瑛祺
債 務 人 葉秉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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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暨自113年2月2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按年息百分之0.234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1日,按年息百分之0.247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113年8月2日起至113年11月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94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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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