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李玲玲
債 務 人 高密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德盛
人
債 務 人 莊伶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參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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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3年6月4日起至113年9月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1計算。 自113年9月2日起至113年12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1計算。 自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82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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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3年6月4日起至113年9月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1計算。 自113年9月2日起至113年12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1計算。 自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82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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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