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鄭舜鴻
債 務 人 沈王速貞
沈宗霖
沈怡婷
沈怡妗
沈怡芳
沈怡菁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沈龍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貳仟參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