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53號
債 權 人 林淑芬
陳沁怡
陳孟伶
陳俊宇
前列林淑芬、陳沁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500元×4人=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