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05號
債 權 人 締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芃源營造有限公司、林宏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與債務人間之契約書影本。
二、釋明林宏羽得為債務人之依據,若無法提出請撤回對其聲請。
三、聲請事項之記載。(聲請狀之聲請事項未填載,及違約金請求金額,及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起算日為何)。
四、債務人芃源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