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35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藏美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藏美莉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因出境於民國104年11月4日為遷出國外登記,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非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