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9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筑萱即黃國顯之遺產管理人、黃筑萾即黃國顯之遺產管理人、蔡秀玲即黃國顯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筑萱即黃國顯之遺產管理人、黃筑萾即黃國顯之遺產管理人、蔡秀玲即黃國顯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㈠被繼承人黃國顯之除戶謄本,㈡債務人黃筑萱、黃筑萾、蔡秀玲經法院裁定為黃國顯之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