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89號
債 權 人 蕭淑美
陳迪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500元×2人=1000元,前已繳納500元)。
二、債務人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