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連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緣相對人李連吉分別於1.民國107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貴行定儲利率指數利率加12.81%計為年利率13.88%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立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為證。及於2.民國104年11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27,620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113年度司促字第016303號附表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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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
|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