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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32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又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得請求年利率16%之依據(若無約定,至多僅能依民法第203條請求年息5%)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