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5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簡子晏
債 務 人 鋐廷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怡廷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參萬伍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