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95號
債 權 人 王三慧
債 務 人 洪丞現即三鼎紅企業社
債 務 人 星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陸仟參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