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24號
債 權 人 王雯萱即旭森國際法律事務所
債 務 人 黑浮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沈耿豪
人
債 務 人 辰鎧國際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沈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