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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6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吳鎮州 
債  務  人  顧禮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仟壹佰柒拾捌萬陸仟零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7,710,100元
113年6月5日
2.365%
自113年7月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002
21,204,400元
113年6月5日
2.37%
自113年7月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003
1,173,300元
113年6月13日
2.37%
自113年7月14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