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8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洪上灃(原名:洪錦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壹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 | | | |
| | | | |
| | | | 暨自113年8月10日起,其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5,006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10,037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15,094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以新台幣61,799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