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梁晉銘
債 務 人 邱亜男
邱雯珊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德勤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八四五,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六九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台幣壹拾陸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