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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37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名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羅名羽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