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0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謝蕙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 | | |
| | | | |
| | | | 自113年8月13日起至113年9月12日止,以4,902元按年息1.463%計算。 |
| | | | 自113年9月13日起至113年10月12日止,以9,864元按年息1.463%計算。 |
| | | | 自113年10月13日起至113年11月12日止,以14,886元按年息1.463%計算。 |
| | | | 以537,026元,自113年11月13日起至114年2月12日止,按年息1.463%計算。 以537,026元,自114年2月13日起至114年5月12日止,按年息2.926%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