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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2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柏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曾柏彰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八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