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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4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陳瑞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謝陳瑞華業於民國103年3月24日遷出國外,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遷出國外,須於外國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