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790號
債 權 人 高雄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謝龍隱
代 理 人 何旗財
債 務 人 李光輝
李懿靜
一、債務人李光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光輝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李懿靜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