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83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興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債務人德興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森雄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陳報德興成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或提出已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相關文件,並提出黃森雄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