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19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方郁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參萬玖仟零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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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暨自113年5月21日起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300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700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1,2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 |
| | | | 暨自113年8月8日起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300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700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1,2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