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50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吳念芷
債 務 人 連張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計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台幣陸仟伍佰伍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