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1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DARIAN TRENT MOORE(陳天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DARIAN TRENT MOORE(陳天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DARIAN TRENT MOORE(陳天鵬)之入出境或現居地址及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