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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0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李怡萱  
債  務  人  薛越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柒仟捌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13,898元
2.295%
自113年8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
自113年8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295計算。
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114年2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295計算。
自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59計算。
3.295%
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83,972元
2.295%
自113年5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
自113年5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295計算。
自113年11月17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59計算。
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59計算。
3.295%
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