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44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張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參萬伍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逾期滯納金新台幣壹仟捌佰元、及違約金新台幣參仟伍佰伍拾捌元(二)新台幣貳萬陸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逾期滯納金新台幣壹仟捌佰元、及違約金新台幣貳仟陸佰零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