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5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李聖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玖萬肆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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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暨自99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
| | | | 暨自99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