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5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何俊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何俊樹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93,41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