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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62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家榛(原名:蔡妤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原因事實(台端聲請狀請求事實及理由第二項中,記載債務人「吳爾翔」分別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