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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93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玉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
   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戶籍址設於高雄○○○○○○○○,此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住居所不明,須依公示
   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09條第1項後段、第513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