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27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聲請人人與相對人郭文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 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