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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9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名峰  
債  務  人  葉育昇即鑫寶昇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玖萬玖仟零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3,252元
113年3月1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17%



自113年4月1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002
16,703元
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17%



自113年4月2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003
251,713元
113年3月1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17%



自113年4月1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004
317,419元
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17%



自113年4月2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