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45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譚承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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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3年10月25日起至113年11月24日止,以15,436元按年息0.375%計算。 |
| | | | 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113年12月24日止,以30,921元按年息0.375%計算。 |
| | | | 自113年12月25日起至114年1月24日止,以46,454元按年息0.375%計算。 |
| | | | 以1,129,502元,自114年1月25日起至114年4月24日止,按年息0.375%計算。 以1,129,502元,自114年4月25日起至114年7月24日止,按年息0.75%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