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吳于婕(原名:吳春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玖仟伍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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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95年4月27日起至95年10月26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自95年10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違約金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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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暨延滯第1個月(含)當月計付新台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600元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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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