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8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雅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 | | | |
| | | | |
| | | | |
| | | | 暨自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