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4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唐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延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0,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向聲請人申請市話及電路出租服務使用,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2日繳款3,750元後即未再依約繳款(證一),經屢次催繳均置之不理,相對人迄今積欠113年8月至113年12月之各期帳單合計電信費用18,250元,有係爭電信服務帳單(證三)為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賜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