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86號
債 權 人 黃筱莉
債 務 人 降山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玖仟伍佰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捌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民法第207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下同)339,500元(含本金280,000元、利息59,500元),並就其中利息之部分請求應再給付利息,惟其利息未有應再給付利息之約定,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