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53號
債 權 人 鶴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船隻南海301、302、303號、富冠808號為債務人所有之
依據。
二、債務人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