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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136號
債 權 人 世盛消防設備檢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珈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信成即盛翔開發工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盛翔開發工程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